河北雄安新区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22 15:22:43 作者:雄安律师协会

 

河北雄安新区律师协会

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雄安新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加强会费的监督与管理,根据《雄安新区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期间。由于特殊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办理缴纳会费手续的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可以在财务部门指定的时间办理缴纳会费的手续。
  会费缴纳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办理。

  第三条  会费由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构成。
  (一)团体会员及会费标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注册地为雄安新区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2.团体会费每个律师所每年为8000元;
  3.非年度考核期间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自准予执业日期次月起至下一年度考核期开始前按相应比例缴纳团体会费;
  (二)个人会员及会费标准: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且已在本会注册的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
  2.执业三年以上的专职律师个人会费每年度1200元,执业三年以下的专职律师个人会费每年度800元;
  3.兼职律师个人会费每年度2500元;

  4.年满70周岁的执业律师,免缴个人会费;
  5.重新申请执业及异地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自准予执业日期次月起至下一年度考核期开始前按相应比例缴纳个人会费。
  (三)本会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出具票据。
  第四条 会费所产生的利息等增加值部分,纳入会费总额。
  第五条 会费使用应当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六条 会费应当用于履行《雄安新区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责以及本会日常工作费用。
  第七条 本会年度收支实行预、决算制度。理事会应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前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年终编制决算,经律师代表(律师)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八条 会费应当按照律师代表(律师)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使用。
  第九条 本会建立会费收支专用账户,配备专人从事财务日常管理工作,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第十条 理事会可设立财务委员会,向理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 财务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编制协会年度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
  (二)对制定和完善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调研;
  (三)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对协会财务管理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财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会费收支情况应按年度于次年的第一季度由监事会组织审计,审计结果报理事会,并可接受会员查询。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使用会费,根据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会费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本会有权暂停其会员权利。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