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雄安新区律师协会的工作,切实发挥会长办公会职能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沟通信息,实行科学管理,根据《雄安新区律师协会章程》和《雄安新区律师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组成人员为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当列席会议,其他与会长办公会议题有关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条 雄安新区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由出席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形成会长办公会决议。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贯彻中央和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雄安新区律师协会党组织有关律师行业、律师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工作措施;
(二)督促落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雄安新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三)研究雄安新区律师协会工作计划,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向理事会提出雄安新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调整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五)听取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年度述职和工作汇报,指导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
(六)听取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拟定行业规则情况的汇报,提出是否提交理事会审议的建议;
(七)听取雄安新区律师协会经费预决算报告,审议相关财务支出事项;
(八)研究、处理律师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突发事件;
(九)研究、决定召开理事会的时间并提出议案;
(十)研究、讨论需要提请理事会讨论的重大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秘书处的机构设置、人员报酬、日常工作制度;
(十二)讨论、决定协会工作中需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会长办公会召开方式、议题、时间、地点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提出建议,会长确定。
会议三日前由秘书处通知会长、副会长和列席人员。
第七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主持,指定秘书负责记录。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的决议必须认真执行。如在实际执行中需改变原决议的,应当由秘书处形成书面材料提交会长确定,由会长办公会重新讨论决定。
第九条 会长、副会长应当谦虚谨慎、秉公履职、敢于担当、勤勉尽责、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以协会的工作为己任和出发点,做好自己负责或者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会长、副会长应当严格自律,不得利用会长、副会长职务为本人或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任何利益。
第十一条 有关会长办公会的其他规定遵从《雄安新区律师协会章程》。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