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2-07-22 16:04:08 作者:雄安律师协会

 

第一条 为有效履行监督职责,保障和规范河北雄安新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监事会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依据《河北雄安新区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本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应当秉承客观公正、促进律师行业发展的工作原则,并依据本会章程和律师(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及本工作规则开展监督工作。

第三条 监事参加监督活动,应当制作工作记录。年终时,监事应当向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副监事长临时代行监事长的职责。

第五条  为履行专项工作职责或对专项事务组织、实施监督,监事会可以设立监事会专项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专项工作委员会由监事和执业律师组成。非监事的执业律师应当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在业内声誉良好,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自律正派,公正廉洁。专项工作委员会的主任由监事担任。

第七条 专项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和组成人员,经监事长提名,由监事会决定。

第八条 专项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据监事会会议的决议或监事长的指派,承担监事会常态的专项工作,向监事会或监事长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和报告。

第九条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遵守《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理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对本会财务预决算、会费、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及合理性予以检查和监督;

(五)自行或委托审计机构,对本会财务账目进行审计;

(六)其他符合本会《章程》和本规则的监督事项。

第十条 监事会通过下列方式和途径实施监督:

(一)派员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发表监督意见;

(二)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的临时会议,解决相关监督问题;

(三)组织对监督对象发生的严重违规、违纪及侵犯律师权益的事项进行专项调查,提出监督意见;

(四)接受律师或律师代表对监督对象履职情况的投诉;

(五)征求和听取律师和律师代表对监督对象的意见;

(六)对个人监督对象进行劝勉谈话。

第十一条 监事代表监事会列席会议履行监督职能,应就该会议的程序问题发表口头意见;对于议决的实体问题,如发现有明显违规、违纪、侵犯律师合法权益事项的,应及时提出口头监督意见并于会后向监事长报告。监事长认为有必要的,应及时召开监事会会议,作出书面监督意见。

第十二条 对于未提前通知监事会,致使应有监事或监事长列席而没有列席的会议所做出的决议,监事会在得知该决议后,有权提出异议、意见、建议,要求解释和答复。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充分听取列席会议监事的意见和建议,并将监事的意见和建议经本人审核后记录在会议记录、纪要中。

第十四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在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大额支出、预算调整时,应当事前征求监事会的意见。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召开会议时,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全体监事,并在通知中载明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如有相关材料应当随同通知一并送达。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的其他议题,监事长可以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监事一年内连累计两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其监事资格自动取消,并由秘书处通报;监事缺位后六十日内由监事会从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增补。

第十九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其他监督意见,应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对监事会决议持弃权、反对意见的监事,签名同时须注明“弃权”或“反对”。

第二十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和会员可以向监事会质询、了解监事会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工作费用的支出应执行本会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律师(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