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2-07-22 16:05:05 作者:雄安律师协会

 

第一条 为促进雄安新区律师事业的发展,规范雄安新区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雄安新区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监事长、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可以列席会议。

第三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律师)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律师)大会负责。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理事会一般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每年最少举行两次会议。有三分之一以上(含本数)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召开三日前由秘书处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长。通知事项包括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议决事项。

需临时议决的事项,可通过互联网会议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方为有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需向会长请假。

第八条 理事会讨论或审议议题应当根据议题涉及的业务分工,由会长、分管副会长或理事介绍议题并首先发表意见,其他理事应发表同意与否的意见,不同意的应当提出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案或主要措施。

第九条 讨论或审议议题应当作出明确清晰的结论,需要执行的事项应当提出具体的执行方案。

第十条 对议题的表决一般采用口头形式,特殊事项应当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讨论后,会议主持人应征求列席会议的监事长或监事的意见。监事长或监事可以发表意见,也可以提出与议题有关的建议。

第十二条 会议由理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理事累计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视为自动辞去理事职务,其他相应的协会职务视为一并辞去。

第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协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律师协会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利益与律师协会、全体律师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律师协会和全体律师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在讨论与其相关联的事项时应当予以回避;不得公开在任职期间所获取的不宜公开披露的秘密。

第十五条 理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行使律师代表(律师)大会所赋予的权利;认真阅读理事会各项报告,及时了解律协的工作状况;按时参加理事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并亲自行使被赋予的理事职权;倾听律师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律师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第十六条 有关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的其他规定遵从《河北雄安新区律师协会章程》。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雄安新区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