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雄安新区律师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工作,根据《雄安新区律师协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秘书处是雄安新区律师协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雄安新区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聘任。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聘任工作人员若干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确定劳动关系,执行相关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制度。
第四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内设办公室、财务部、会员事务部等部门。各部门职责由秘书处结合实际予以确定。
部门设置由秘书长提议,部门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六条 秘书处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或由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在召开三日前,秘书处应将会议讨论、议定事项和会议议程及相关的会议材料,通知、送达与会人员。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由秘书处担任记录,形成纪要或决议、决定的,由秘书处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正式文件。
第九条 雄安新区律师协会的一般性文件,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重要文件由秘书处报会长签发。
第十条 秘书处及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及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秘书处在雄安新区律师协会理事会召开时,根据理事会安排报告秘书处工作。
第十二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团结协作、文明办公。
第十四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作息时间的规定,落实请销假制度。
第十五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录用、奖惩、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雄安新区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