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和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的职权为: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工作,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四)制定并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
(五)决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置、人员组成及具体工作事项,听取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及财务管理办法;
(七)制定修改行业管理规则、规章制度;
(八)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增补、更换、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和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批准理事和监事的辞职申请;
(九)选举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十)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重大的资产购置、管理和处置方案,对本会拨付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推选及建议罢免省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雄安新区的代表;
(十二)其他应由理事会履行的职责。
理事名单: